黑河市加快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2015年12月14日 00:00:00tz59浏览量:33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多方资金参与黑河旅游经营,鼓励全市旅游企业创业、创新、创优,加快推进全市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打造中俄边境旅游首选地、北国休闲养生旅游胜地和边贸旅游明星城,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用地和税收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时,优先安排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用地。

第三条 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景区(点)用地,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第四条 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景区(点),土地使用税前4年,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正式运营后,市财政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投资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第一年按100%、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比例投入企业。

第五条 完成旅游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后,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作为旅游项目组成部分的,一次性开发土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50—100公顷(含100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不超过50年的使用期。15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的湿地,禁止开垦。

第三章 价费政策

第六条 对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开发旅游景区(点),建设期间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使用远离城市中心无需基础设施配套的旅游用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旅游景区(点)内新建道路、供水、环境保护等旅游设施项目,免缴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旅游企业用水、用气、用电实行工业企业同等价格(若国家更改电价执行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缴纳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十条 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淡季和检修时,可依照规定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运营手续,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进到黑河市的省级及以上会奖旅游,来自市域外人数一次达到150—300人(含300人)、300人以上,并在黑河市城区住宿不少于2天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被授予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奖励;在省级、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等级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00元、5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组织赴俄罗斯出入境旅游的黑河市城区组团社,以2010—2012年3年平均出入境人次为基数(最小基数为1000人次),剔除不确定因素,基数在10000人次以内(含10000人次),每年同比增长10%、20%、30%以上,每增加1人次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元、7元、10元;基数在10000—20000人次以内(含20000人次),每年同比增长10%、20%、30%以上,每增加1人次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元、12元、15元;基数在20000—30000人次以内(含30000人次),每年同比增长5%、10%、15%以上,每增加1人次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5元、17元、20元(自2014年起,以前3年最高年出入境人次为奖励基数)。

组织赴中国出入境旅游的俄罗斯组团社,年接待出境到中国旅游的游客达3000—5000人次(含5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并由黑河市城区内旅行社接待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俄罗斯组团社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根据黑河旅行社提供的接待名单和邀请函等认定)。

第十四条 对从黑河市域以外招徕旅游包机(不包括正常航班),每架次游客人数达120人以上(含120人),在黑河市城区住宿不少于2天的,市财政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五条 对从黑河市域以外招徕一趟旅游专列(不包括正常车次),游客人数达400人以上(含400人),在黑河市城区住宿不少于2天的,市财政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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