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招商引资项目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第一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所有来我区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含风电、矿山开采、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执行以下扶持意见。
第二条 土地政策。对新建项目和原有企业扩大规模的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上缴国家、省、市提取各项专项资金后返还给区的部分,通过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等方式,全部返还给投资企业。
第三条 财税政策。
1、凡是来我区投资新建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留成部分,通过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等方式,按50%返还企业。投资新建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部分除外)全部免收。
2、凡外商来我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各项基础建设收费均按市级收费最低标准执行。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由区财政按区留成部分返还30%营业税、所得税3年。
3、为挖掘当地内资潜力,鼓励家乡人投资,今后,凡聚内资100万元以上,新上生产加工项目,可享受上述条款中对外来投资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4、凡来我区投资开发上述条款未涉及到的其它领域项目,可比照上述优惠政策条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优惠对待。
第四条 收费政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的项目,5年内免收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以外一切费用;投资规模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10年内免收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以外一切费用;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5年内免收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以外一切费用;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五条 服务政策。
1、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竭力提供通电、通水、通热、通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硬件条件。供电、供热、给排水等,按全区最低价格优先保障供应。
2、对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办理手续,实行承办或代办制,由引资单位承办或代办。符合局内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文件齐备,办理审批和上报时间不超过5天,需要报市、省及国家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派人协助办理。
3、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优先申报对上争取国家资金项目。
4、对外来投资企业聘请员工,需要职业技术培训的,由政府协调帮助培训,可无偿提供培训场所、设施等。
5、对从事生产加工的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由区工信局协调,为企业提供优质稳定的原料来源。
第六条 保护政策。外来投资企业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和管理,其它部门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到投资企业检查(防火和安全检查除外)、收费。
第七条 对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上项目,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黑龙江招商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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