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扩面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2015年12月15日 00:00:00tz88浏览量:901次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缴费单位据实向地税机关自主申报缴费,地税机关对企业如实履行缴费义务情况不定期检查的征收管理体制。对财务管理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自然人参保缴费方式不变。所有注册为企业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保缴费。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缴费追征期将从9月1日起计算,并计征滞纳金和加收罚款。

实行据实征缴后,为保证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准确无误,缴费单位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时,应如实申报本单位汇总缴费信息及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具体到每名职工个人)。已参保单位应于2013年9月份征期到所属地税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和明细申报。可采取登录省地税局网站http://www.hljtax.gov.cn/wwqt/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属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利用移动介质或纸质资料进行申报。

正常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但通过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属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登记后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月未办完参保登记的,在次月征期征缴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已参保未足额缴费的单位,地税机关可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处罚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组织应缴费款入库。

全省已参保缴费单位应按对2012年全年及2013年1至8月缴费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3年9月征期补正申报漏缴费款。企业职工个人超出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工资和聘用临时工、流动用工以及季节性用工人员工资应做为企业缴纳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逾期未补正申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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