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发展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 00:00:00tz13浏览量:415次

为了推进“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国有孵化器管理运营,提升服务水平,发挥孵化作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制定如下规定:

一、国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孵企业是科技型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境内;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迁入的企业,其主导产品应当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一般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7年。

4.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二、国有孵化器符合在孵企业标准的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75%,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当不低于企业总办公面积的75%。国有孵化器要高效集约利用孵化空间,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务空间,不得设立专门的展览空间。

三、国有孵化器对于达到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应当适时毕业,腾出孵化空间和资源为符合入孵化条件的初创企业和团队服务。

四、国有孵化器以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要不断加强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技术研发、试制服务,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五、国有孵化器应当承担扶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创业孵化的公益任务,为符合入孵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创业工位和孵化服务项目。减免的条件和标准要面向社会公开,让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等创业者公平、公正地享受优惠政策。

六、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孵化器的考核办法应有别于一般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把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审计部门对国有孵化器按规范程序和条件对创业者的孵化费用减免予以认可。

七、国有孵化器要转换运行机制,完善赢利模式,逐步提高增值服务在总收入中的占比,降低房租收入占比。国有孵化器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孵化器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组,规范国有出资人权益,向孵化器全面下放财务、运营、人员聘用等各项经营自主权。对于以规范的公司制运营的国有孵化器鼓励通过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合作者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强对运营管理团队的激励,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作的国有孵化器开展管理人员年薪制、股权激励和持股孵化等试点。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孵化器发展,建立孵化绩效与政府补贴联动机制,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企业、解决就业等主要绩效指标增长,不断加大对全省孵化器的后补助力度。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备案的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孵化器的管理、服务与扶持;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孵化器的业务指导;国有孵化器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孵化器规范发展。对于不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有关规定的国有孵化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履行管理职责,责令其做出整改;对于运营不良的国有孵化器,国有出资人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孵化器及时进行改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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